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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建设
作者:冯燕 日期:2007-9-15 17:30:00

 

试论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建设 

       贵阳六中      

 

19411942年,由于日军的残酷“扫荡”和国民党军队的包围、封锁,加上严重的自然灾害,根据地出现了严重困难的局面。在抗日战争艰难困苦的岁月里,为了团结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巩固抗日根据地和争取抗战的最后胜利,中国共产党高举统一战线的旗帜,进行了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建设,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经验和有益的探索。

    19379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掀开了抗日民主政权建设史上的光辉一页。以后,在华北、华中等敌后抗日根据地陆续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民意机关和权力机关,即各级参议会和政府。毛泽东指出”:“在抗日战争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根据地政权建设中最具有特色的是“三三制”原则,即在参议会和各级政府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小资产阶级的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中产阶级的富农、开明绅士和名流学者占三分之一,这是一个有着各阶层支持的民主政权,它极大地调动了各阶层人民的抗日积极性。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政权学说同自己的实践相结合的成功尝试。

    民主政权的工作效率很高,没有形式主义的官僚习气,而且分工协调到位。据彭真同志介绍,晋察冀边区每个县政府只有三个科,分别管理民政、财政和教育。每科只有一、二个干事。这样的建制,不仅节省了工作人员和经费,而且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英国伦敦大学美籍教授、毛泽东生平和思想研究的著名学者施拉姆指出:“政治上,共产党实行‘三三制’…… (政府)大体上是廉洁正直的政府,得到了很大一部分人民的爱戴——日本人也无可奈何地看出这一点”。这个观点不仅代表了施拉姆本人的见解,也代表了约翰逊等一批西方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的共同观点。可以这么说,抗日民主政权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代表了“公共意志”,它的合法地位是毋容置疑的。

    抗日民主政权各级参议会的议员,由边区人民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陕甘宁边区做得最好,各级参议员一律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从1938年至1945年,边区参议会先后三次大规模地进行边区、县、乡三级普选活动。选举过程中,各党派、团体和个人都可以自由发表竞选演说和竞选纲领,只要不妨碍选举秩序,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阻止。边区的直接民主选举,大大发展了苏维埃政权时期的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选举制度,在中国民主选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产生了积极影响。在拥有近亿人口的十几个根据地都普遍加以展开,足以说明其广度和深度。难怪当时李公朴采访晋察冀根据地回重庆后对邹韬奋说:“他们不但在军事上打游击,而且政治上努力改善。一面使人民有权选举他们平时最佩服的打击敌人最坚决的人做县长、区长、村长,一面让他们选举其能代表自己意见的参议会;同时民众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组织,配合军事上的需要。他们把内部改革和对外战争打成一片,密切地联系起来”。只有真正人民选举出来的政府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是廉洁奉公的。晋察冀边区政府主席,如此高位的干部,每月生活费才十八元,各县级工作人员只有十元左右。许多廉洁的县长还要节约一部分生活费支援抗战和群众团体。在陕甘宁,乡政府只有一人是脱产的,而且没有薪金,每月只有一元五角的津贴费,乡长以外的其他委员、村长等都自己解决吃穿用,自备粮食,从这个村到那个村,往返几十里,从早忙到晚,毫无怨言。在冀南,各级政府的经济也是公开的。民主选举制度保证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保证了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保证了赢得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

抗日民主政权的经济法规也有它独到的一面,兼顾到各阶层的经济利益。陕甘宁等边区政府废除了摊派制度,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和统一累进税。边区坚决贯彻毛泽东的指示:“一切有收入的人民,除对最贫苦者应该规定免征外,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居民,不论工人、农民,均须负担国家赋税,不应该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对待地主,凡是苏维埃时期以来的土地,不再没收;已经没收的,地主回到边区后,政府分给与农民相同的一份土地、房屋,并享有公民权。据资料统计,以陕甘宁边区为例,此政策实施后,边区地主、富农、绅士除四户外全部回乡,保安有四十余家回乡。他们的子女也受到免费教育,有的参加政府工作。同时,地主也必须实行减租,出租的土地一律照原租额减少20%至25%。债主利息收入不论是新债还是旧债,年利一律不超过一分五厘,有的地区还要低一些。晋西北行政公署19404月颁布的《减租减息条例》规定,年利一律不超过一分。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不是简单的折中,它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内涵,它已经跨越了阶级利益的狭隘眼光,站在整个民族利益来考虑和解决问题,因而这种经济政策法规有着维护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内容。它也不是以党政代替行政,各级政府以条例的形式公布于众,所以具有实质上的法律意义。

苏中根据地的行政实践富有成效,民主政权制定了《人权·财产保障条例》,“凡是人民的财产住宅,任何机关、部队、团体或个人不得非法征用、查封、侵占或搜查”。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抗日民主政府的保护。在对待私人工商业问题上,边区采取了正确的政策:欢迎资本家到边区投资,保证商人的合法利益。在抗日战争时期,贯彻这些政策,边区政府需要超常的勇气和胆略,这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边区政府还废除了苏维埃时期的劳动保护法,取消了对资本家经营生产事业的各种限制,鼓励工商业者开发边区经济,经过努力,功绩卓著。边区的商业资本成倍增长,不少商户从原来三五百元的资本发展到三五千元乃至数万元,初步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商业网络。实际上,这些鼓励私人企业的政策,在抗日民主政权尚未建立之前,早已在赣南、闽西的中央根据地实施过。长征胜利后,西北的苏区继续推行,埃德加·斯诺的《西行漫记》中有详细的记载:“西北苏区的经济是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社会主义的奇怪混合。私人企业和工业得到许可和受到鼓励,土地和土地产品的私人交易也得到允许,但有限制。……国家在这些物品方面没有垄断专卖,私人企业是能够在所有这些方面进行竞争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的确进行了竞争”。

抗日民主政权的原则和建制,民主程序和法规实施,构成了完整的政权建设的结构,加强了各阶层人民的团结,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党的历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这种在马列主义原著中所没有的方案,在民主革命的实践中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并加以崭新的创造。重温这些历史的真实,重新审视这些宝贵的历史财富,理解其渊源和发展,对于我们加强国情的认识,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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